本文来源: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岳阳市财政局文件
岳管发〔2024〕12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有资源资产资本(以下简称“三资”)运作改革要求,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将《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三资”运作改革走深走实,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市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市级派驻外省(市)联络(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
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并充分利用“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同时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土地、软件等资产处置审批。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
除公务用车、船、信息化电子产品外,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固定资产处置。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1.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2.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2.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
(四)下列金额的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以下程序审批:
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清单;
(三)资产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四)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
(五)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六)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七)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处置事项的科学性、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三)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审批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置申请。
(四)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上缴处置收入,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涉及车、船、电子产品等资产处置
的拍卖、报废回收等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实施。
(五)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处置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按照行政事业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二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数据保持一致。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三章处置方式
第一节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划入方同时履行配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接收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三)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转让
第二十条转让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底价的依据。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四)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置换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双方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拟置换取得资产的相关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资料;
(四)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报废
第二十五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
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报废年限应当按照现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其他资产报废年限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等折旧年限标准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房屋、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拆除)等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房屋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
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损失核销
第二十七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固定资产、土地、软件等国有资产核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资料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章处置收入
第三十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土地及房屋处置建筑、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置收入,其支出应当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 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日期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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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印发